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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2-12-05 10:01:00來源: 新京報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陳光旭。受訪者供圖

  一對離異夫妻對簿公堂,男方說前妻有打罵孩子的行為,導致孩子見過媽媽后情緒不穩(wěn)定。而另一邊,做母親的很委屈,“我是有一次和兒子起過爭執(zhí),但事出有因,對方不應該阻止我看兒子?!?/p>

  此案經(jīng)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法官陳光旭的調(diào)解,雙方當庭簽署了調(diào)解協(xié)議,母親的探望權順利實現(xiàn)。這是一起并不復雜的民事案件,作為一名專審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陳光旭欣慰地看到了他最愿意看到的結果。《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處理一切關于未成年人問題需要堅持的首要原則。

  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新京報記者對話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陳光旭,從司法角度聊聊“保護孩子”這件事。

  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審理

  新京報:你是什么時候成為少年法庭法官的,少年法庭是在什么背景下產(chǎn)生的?

  陳光旭:我從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已有十多年,2008年研究生畢業(yè)后剛參加工作就是在北京二中院未審庭做書記員,2011年成為助理審判員,2016年成為首批入額法官,其間有4年時間還從事經(jīng)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的辦理。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于2006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是全國首批、北京首家中級人民法院試點單位,集中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案件。

  往前追溯,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在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誕生,當時是成立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后來,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的司法保護理念和視角不斷延展,比如撫養(yǎng)、探望、侵權等民事案件與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關,給予未成年人更加全面、專業(yè)的司法保護成為現(xiàn)實之需,我們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就是這時候出現(xiàn)的。經(jīng)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目前,我國少年法庭的機構設置更加多樣,既有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少年、家事合一的綜合審判庭,也有專門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議庭等。

  新京報: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類型,有什么特點?

  陳光旭:少年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刑事案件,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即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由少年法庭審理更加適宜的其他刑事案件等。從我們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告人的案件,在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不到兩成,說明近年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是持續(xù)向好的。

  少年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撫養(yǎng)、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以及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適宜的其他民事案件等,變更撫養(yǎng)關系、探望權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雖然都是成年人,但此類案件實際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因此由少年法庭審理。除以上撫養(yǎng)、探望、人格權、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我們庭還審理分家析產(chǎn)、繼承糾紛,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等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在以上這些案件中,撫養(yǎng)、探望類案件占比最大。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要堅持“雙向保護”

  新京報:和審判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什么不一樣?

  陳光旭: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堅持“雙向保護”,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又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要依法嚴懲。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實踐中,辦案機關委托司法行政機關、社工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形成社會調(diào)查報告,該報告是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參考。

  審判過程中,我們還運用合適成年人到場、法庭教育、心理疏導等特色機制,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權利,幫教引導他們迷途知返,改過自新。

  判決生效后,對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我們嚴格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他們順利復學、就業(yè)、回歸社會消除障礙。

  對未成年被害人,我們盡最大可能全面了解每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自身情況和現(xiàn)實困難,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被害人提供幫助;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盡量一次完成;對有心理咨詢需求的被害人及其家長,我們積極聯(lián)系專業(yè)心理咨詢師對被害人及其家長進行心理疏導,讓他們更多地感受到法律的溫暖,幫助他們盡快走出陰影,擺脫困境。

  之所以對未成年人特別對待,就是因為他們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其實不僅僅是我,我身邊的每一名同事,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他們守護未來,幫他們點亮希望。

  新京報:民事案件中,如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

  陳光旭:中級法院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民事案件多是二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往往比一審時更深,審理此類案件同樣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要更耐心地傾聽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事實、關聯(lián)糾紛,找準矛盾癥結,堅持法理情相融,運用法官寄語、法庭探望、親情留言、社會觀護調(diào)查等特色審判機制,積極化解矛盾堅冰,使剛性的法律融入更多柔性的關愛,為未成年人創(chuàng)造和諧溫馨的成長環(huán)境。

  所謂社會觀護調(diào)查,就是法院在審理撫養(yǎng)、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 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及雙方當事人的家庭背景、撫養(yǎng)條件等情況進行全面調(diào)查,并由社會組織出具社會觀護調(diào)查報告,作為法院審判此類案件的重要參考。實踐中,部分案件的社會觀護員還會持續(xù)跟蹤回訪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情況。

  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子女已滿八周歲的,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愿。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即使詢問了已滿八周歲子女的意愿,也不能僅依據(jù)子女的意愿作出判決,還應當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意愿、條件及子女實際生活、學習等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則判決。

  成年人應增強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新京報:有什么讓你印象深刻的案子?

  陳光旭:幾年前審理過一個探望權糾紛的案件。夫妻雙方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由父親撫養(yǎng),離婚判決沒有明確母親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之后,母親在探望兒子的過程中打罵過兒子一次。父親表示孩子見過母親后情緒不穩(wěn)定,不再協(xié)助母親探望。母親多次溝通無果,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探望兒子的方式、時間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母親于每月第一周周六探望孩子一次。父親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我們院,堅持主張母親之前打罵過孩子,孩子見過母親后情緒不穩(wěn)定,是孩子不愿意見母親,不是他刻意阻礙母親探望,要求改判母親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并由父親陪同。

  二審詢問完雙方的意見后,我向父親提出一個建議,能不能在法院進行一次法庭探望,讓母親在法院和孩子見一面,大家一起看看這個8歲的男孩與母親相處的情況,是否確實非常抵觸。父親答應回去問問孩子。

  幾天后,這對已有很長時間沒見過面的母子在法院心理疏導室見面了,母親帶了一套玩具,孩子開始有點靦腆,但很快就和媽媽玩兒起來,聊天也很開心。我當時已經(jīng)是個4歲男孩的父親,能看出孩子感情的自然流露,并不是為了迎合他人的刻意表現(xiàn)。

  這場面給了我信心,孩子父親心中的顧慮也有所打消。法庭探望結束后,我立刻組織雙方就探望方式和時間進行協(xié)商,最終雙方簽署協(xié)議,成功調(diào)解。

  實際上,即便當天母子見面后相處十分不愉快,我也不會輕易下判,之后會再嘗試讓心理咨詢師介入,跟母親和孩子分別了解情況,幫助他們解開心結。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總要嘗試修復關系。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如果不是存在明顯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情形的,一般不應剝奪他們對子女的探望權。更重要的是,孩子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保障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探望權,同時也保護了孩子的權益和成長需要,這也符合前面提到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新京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還提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指導所有主體實施未成年人保護的行為準則。未成年人的成長離不開家庭、學校、社會、國家等多個層面的保護。怎么理解這個說法?

  陳光旭:未成年人保護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多方協(xié)同發(fā)力?!段闯赡耆吮Wo法》規(guī)定了六大保護,對六大保護的職責主體、范圍、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這六大保護要形成合力,首先得讓我們成年人更多地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增強關心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在此,我最想強調(diào)的是家庭責任,六大保護里第一個就是家庭保護。通過刑事案件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我們發(fā)現(xiàn)有些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已經(jīng)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這些行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都有明確規(guī)定,但有些孩子的家長根本不了解,沒能及時發(fā)現(xiàn)那些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沒有意識到行為的危害性,疏于管教、干預,以至于孩子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促進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為“國事”,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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