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和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文: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
【解說】10月14日,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解說】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表示,《指導意見》是一部專門指導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
【同期】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 李文勝
即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就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
【解說】李文勝介紹,《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一類是敲詐勒索類。
【同期】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 李文勝
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解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指導意見》的出臺,為公檢法機關依法辦理“碰瓷”案件、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和政策指引。他指出,多次“碰瓷”屢教不改者要作為打擊重點嚴懲。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要根據“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體現(xiàn)區(qū)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于“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實施“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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