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的臉誰做主?
主播與公司停止合作后,公司拒絕刪除其出鏡視頻,并繼續(xù)使用其肖像作賬號頭像
網紅主播的臉誰做主?
網絡主播與平臺號合作,是不是就意味著他們的個人形象可以被隨意使用?近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人格權糾紛案,法院判決,公司須刪除相關視頻,并公開道歉。
使用肖像卻不支付報酬
2021年,珠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陳林茹接洽,商量合作拍攝視頻事宜,聘她擔任公司抖音號的出鏡主播。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陳林茹與該公司團隊合作拍攝多個視頻。公司將視頻發(fā)布在“XX珠海”抖音號,還使用了她的肖像作為該抖音號的頭像,并以其名義在評論區(qū)進行留言或回復評論。
“近半年的時間里,公司既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發(fā)放符合標準的薪資,更是連原本答應報銷的拍攝期間外出車馬費、服裝、道具、妝造等費用都沒有兌現,均由我墊資進行拍攝?!标惲秩阒毖浴?/p>
2022年5月,陳林茹決定停止合作,要求該公司刪除抖音號上所有出鏡視頻。然而,公司以她曾就職于該公司為由,拒絕刪除視頻,并繼續(xù)使用她的肖像作為頭像,且以她的口吻回復網民評論等。
下架視頻并公開道歉
2022年5月30日,陳林茹以該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經調解,約定該公司一次性支付1.6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勞動糾紛雖已解決,但陳林茹認為,她從未與該公司簽訂有關肖像權使用的協(xié)議,未授權該公司在停止拍攝且無勞動關系后,繼續(xù)使用其肖像。2022年9月28日,陳林茹向抖音平臺投訴,平臺對相關視頻作了下架處理。10月8日,公司要求平臺恢復賬號所有視頻作品。
陳林茹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刪除涉及她的視頻,并在賬號主頁面發(fā)布道歉聲明,保持停留一個月,并賠償訴訟及精神損失1萬元。
使用肖像須經授權同意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林茹和公司未簽訂書面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在停止合作前,她對該公司發(fā)布案涉視頻未提出異議,表明雙方已實際成立了對陳林茹肖像的許可使用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林茹多次要求該公司刪除案涉視頻,表明她已通知該公司解除雙方之間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可以認定合同最遲應在雙方達成仲裁和解協(xié)議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該公司未經陳林茹同意,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其肖像。但直到案涉視頻被平臺下架前,該公司仍繼續(xù)使用案涉視頻,該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陳林茹的肖像權。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在其抖音號刪除涉及陳林茹的視頻,在主頁面發(fā)布道歉聲明,并保留一個月。該公司雖然侵犯了陳林茹的肖像權,但未對她進行丑化等破壞其人格的行為,且在對方投訴后,案涉視頻已經下架,故法院對陳林茹要求該公司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辦案法官提醒,公司與主播存在勞動關系或合作關系,也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主播的肖像。為了避免雙方風險,應通過提前簽訂協(xié)議,共同確定有關肖像在何種平臺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細節(jié)。如果雙方勞動關系或合作關系結束,公司仍想繼續(xù)使用主播肖像,則應簽訂相應授權協(xié)議。此外,在這個全民直播的時代,很多時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企業(yè)和從業(yè)者在利用外在形象“營業(yè)”的同時,更應該提高對肖像權的認知。(劉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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