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預防性反恐的“銅墻鐵壁”
作者:黃彬〔福建警察學院區(qū)域(福建)反恐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領域立法,不斷通過完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把預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反恐怖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我國開始探索建立反恐怖法律體系,至今已形成以憲法為根本,反恐怖主義法為主體,刑事法律為骨干,國家安全法等為保障,其他法律為補充,涵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
一是通過設定恐怖主義個罪,實現(xiàn)對恐怖活動的全鏈條打擊。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根據(jù)已參加的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通過修改刑法,制定刑法修正案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以及資助恐怖活動、洗錢、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工具、組織恐怖活動培訓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涉恐預備行為、幫助行為等納入懲治范圍,斬斷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的傳播鏈條、資金鏈條、運輸鏈條、工具鏈條,并通過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實現(xiàn)了與國際反恐怖公約的對接。此外,我國還通過反洗錢法、網絡安全法、國防法等部門法的補充,不斷加強系統(tǒng)性配合,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獲取資金以及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活動,對武裝打擊恐怖主義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二是通過反恐怖專門立法,實現(xiàn)對預防性反恐的全方位設定。面對緊迫的反恐怖斗爭形勢,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邁出反恐怖主義專門立法第一步。2015年12月,反恐怖主義法通過,全面、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反恐怖工作有關體制機制和手段措施,其中“安全防范”專設一章,從徹底解決各種深層次矛盾入手,通過對重點目標的管理,加強反恐宣傳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是通過建立完善地方性立法,推進預防性反恐細化落地。近年來,新疆、浙江、湖南、上海、四川、福建、河南、北京等省區(qū)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細化反恐措施手段,增強可操作性。從地方立法來看,各地結合自身地理位置、風險挑戰(zhàn)和實踐經驗,對反恐怖主義法進行了具體的細化和補充。例如,浙江構建了“五位一體”的海域反恐怖工作機制;上海突出重點行業(yè)領域反恐防范工作要求;福建對同城快送等新興業(yè)態(tài)監(jiān)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北京聚焦首都特點,規(guī)定了首都功能核心區(qū)等重點地區(qū)一體化防控工作體系。以反恐怖主義法為主導,地方性立法相配合,相關規(guī)定與時代同步伐、與實踐同發(fā)展,及時補充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反恐法治網絡越織越密。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反恐怖法治基本原則
從個罪打擊到專門立法,我國在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建設與實施過程中,始終將保障人權作為貫穿其中的主線。
從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角度來看,生命安全是最根本的人權,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通過設定個罪、提高懲罰力度、落實防范責任,最大限度保障了民眾的生命權、健康權、發(fā)展權等基本人權,并對行政權力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從去極端化工作來看,相關法律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權利,又反對一切歪曲宗教教義等形式的極端主義。從權利保障角度來看,相關法律通過規(guī)定恐怖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復核程序、公安機關有關措施的解除時限等一系列措施,教育挽救涉恐罪犯,打好去極端化“組合拳”。
實踐證明,面對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思想境外有種子、境內有土壤、網上有市場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的復雜形勢,我國通過不斷完備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形成系統(tǒng)性合力,進一步提高主動發(fā)現(xiàn)能力和先發(fā)制敵本領,將絕大多數(shù)暴恐活動摧毀在預謀階段、行動之前,反恐怖斗爭良好態(tài)勢不斷鞏固拓展,有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wěn)定,人民群眾安全感持續(xù)保持高位,為推動全球反恐怖主義事業(yè)健康發(fā)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光明日報》(2024年01月25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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