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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試水個人破產,誰能借此擺脫債務?

發(fā)布時間:2023-08-25 15:40:00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破冰記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周群峰

  發(fā)于2023.8.28總第1106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負債76萬元的“85后工程師”梁文錦,3年內分期償還借款本金后,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約8.5萬元;負債97萬元的76歲老人張院生,債權人同意其支付5.2萬元的債務后,剩余債務“一筆勾銷”;負債140余萬元的呼某,已宣告破產并進入考察期,經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法院將依法裁定是否免除呼某未清償債務的責任。

  這些債務人,是深圳率先試行個人破產制度以來個人破產案例的事主。

  我國現(xiàn)行《企業(yè)破產法》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僅規(guī)定了企業(yè)破產程序。長期以來,企業(yè)可以申請破產,個人則不能。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至今已有三年,目前共有一宗個人破產重整案、一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執(zhí)行完畢,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剩余未清償債務的責任。

  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已試行了兩年多,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個人破產制度影響大,涉及到經濟社會方方面面,在地方充分試點,取得成熟經驗后再向全國推廣,很有必要。他認為,一方面,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確有需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促進市場主體公平、高效競爭;另一方面,個人破產的本土化模式仍需深入探索,要有配套措施確保制度平穩(wěn)運行,要“穩(wěn)”字當頭。

  超七成申請不符合立案審查標準

  《條例》施行的第一個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件個人破產申請,并且大部分申請材料欠缺。如何快速應對核實,是個難題。“經過篩查,我們與首批12名申請人進行了面談,面談后對其中的6件申請進行立案審查,而后受理了5件破產申請。”曹啟選說。

  《條例》實施第一年收到的申請中,大多數(shù)債務人并不符合申請條件?!稐l例》規(guī)定,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xù)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準入門檻中,在深圳居住且有一定時間的社保繳納這一主體資格是硬性指標。深圳破產法庭法官趙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輔導的一名債務人雖然在深圳繳納社保,但申請時已有一年多時間不在深圳居住生活,“所以我告訴他不符合申請條件”。

  對于這個硬性指標,深圳市人大解釋說,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shù)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shù)量。參加社會保險連續(xù)滿3年的居民,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其已為特區(qū)經濟發(fā)展作出一定貢獻,要求“參加社會保險連續(xù)滿3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現(xiàn)“來深避債”的情況。根據(jù)立法時的初步統(tǒng)計,符合硬性指標的人大約有600萬人。

  在硬性指標之外,如何界定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具備“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定情形,是試點初期法官們面臨的最大難題。

  多位深圳破產法庭受訪法官表示,很多債務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抱著“破產免債”的僥幸心態(tài)提交申請。《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635件,因債務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材料不齊等原因未立案審查的申請有1164件,已立案審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117件。

  上述數(shù)字意味著,《條例》施行以來,該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因不具有申請資格、材料不齊等原因,大約有71%的申請未獲立案審查。

  在立案審查中,也有不少債務人因奢侈消費、賭博、借款給他人導致負債累累,或者因債務人證明不了已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不如實披露破產信息、不配合調查等原因,導致其破產申請被法院駁回。

  例如,一位債務人自述在2020年8月陷入網絡“殺豬盤”騙局,被騙26萬元,導致負債約24萬元。但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確實在2020年8月~9月期間數(shù)次向支付寶借款合計10萬余元,債務人聲稱這些負債是遭遇網絡“殺豬盤”騙局,但其名下的賬戶交易明細并沒有向金融平臺充值的記錄,反而有向另外兩個個人賬戶大額轉賬的記錄。法院認為,債務人及其配偶均有勞動能力,且有固定收入,無法證明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不能解釋個人賬戶出現(xiàn)大額轉賬的原因,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在另外一個案例中,債務人自述,其在經營一家科技公司期間多次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后因公司破產、疫情影響等原因導致負債約150萬元,其中 80 萬元系為公司提供擔保。但經法院審查,債務人無法就其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經營提出證據(jù),該公司也未進入破產程序,并無證據(jù)證明其陳述的破產經過和破產原因,不符合個人破產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即便進入個破程序,如果債務人被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條例》等規(guī)定,法院也會裁定終結其個破程序。

  有一個案例顯示,2022年9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啟動破產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體辦理破產事務的中介機構)。在管理人開展財產調查時,債務人配偶拒絕配合,導致管理人無法查明債務人全部財產,重整程序無法推進。故管理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結重整程序。法院認為管理人的申請于法有據(jù),裁定終結債務人的破產重整程序。

  《條例》規(guī)定,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不能再去追債,債務人也不能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在一起重整案中,管理人報告,債務人朱某未申報其名下某公司100%股權,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41 筆共約 27 萬元,同時拒絕提交其前妻的相關信用卡流水信息。經管理人申請,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朱某破產重整程序。法院后續(xù)將依法對朱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jù)法官們在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個破申請的準入門檻逐漸清晰:債務人符合申請的主體資格,具備《條例》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債務人如實陳述,且已盡到盡力償債的誠信義務。

  法院對這些提交了個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做了畫像,這些人大多是個體工商戶、程序員、工程師、靈活就業(yè)人員、網約車司機、網店經營者等等,月收入大多數(shù)在1萬元以下,債務規(guī)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占多數(shù),自述的破產原因林林總總,糅雜了生活消費和生產經營等等。

  重整和解優(yōu)先

  《條例》施行初期,另一個讓法官們頭疼的問題是,80%以上的債務人申請了破產清算。

  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個人破產程序有三個基本程序,分別是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債務人申請重整程序,要有穩(wěn)定的可預期收入用于清償債務。經協(xié)商,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在重整計劃中作出減免債務的約定。債務人要按照重整計劃及時向債權人還債,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王欣新指出,破產重整對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是雙贏的。因為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可以獲得清償債務的喘息機會,并適當減輕債務,而債權人則可能獲得高于破產清算程序的受償率。

  相較破產重整,王欣新說,破產清算是傳統(tǒng)的破產程序,債務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條件且無法達成和解,就只能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只能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財產,其余財產都需要變現(xiàn)用于對債權人清償,以實現(xiàn)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對未能清償?shù)挠鄠枰悦獬?/p>

  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債權人、債務人一致同意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更為尊重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曹啟選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條例》實施第一年,債務人選擇申請破產清算的占80%以上,有的人分不清三種程序的區(qū)別,還有的人有償債能力但想通過清算程序免除債務,“大多數(shù)債務人的想法是通過清算程序一次性免除所有債務,這與《條例》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權利義務的立法目的和導向并不相符,應該鼓勵債務人選擇重整或和解程序通過分期清償計劃償還債務,實現(xiàn)共贏”。

  事實上,如果從工作的難易程度看,對法官來說,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無疑是最容易的。趙鐘說,辦理清算案件,在查明資不抵債的事實后即可裁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經過考察期后,再依法裁定是否免去其債務。而辦理重整案件則復雜得多,往往要指導管理人,跟債權人、債務人等多方協(xié)調溝通,要形成合理的重整方案,“重整的過程是協(xié)商談判的過程,要實現(xiàn)多方共贏”。

  法院堅持“重整和解優(yōu)先”的導向,趙鐘認為,這主要是為了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的共同利益,“這種原則符合目前社會經濟的現(xiàn)實需要,如果清算的案件多了,債權人對個破制度的支持力度也會降低”。

  曹啟選說,隨著個人破產法的發(fā)展,目前各國個人破產的立法趨勢都是通過提高清算程序的門檻和條件,鼓勵債務人適用重整和解、誠信盡力償債,嚴格防范通過破產欺詐行為獲得免責。如美國曾經在上世紀80年代為了應對信用卡危機,放松了破產清算的條件,導致個人破產案件大幅上升,引起金融債權人抗議反對,不得不重新調整立法?!拔覀円浴卣⒑徒鈨?yōu)先’作為探索重點,一方面是向社會樹立個人破產的制度意義在于提供債務紓緩的救濟而非直接免除,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穩(wěn)步推進改革的需要?!彼f。

  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產法庭發(fā)布《加強個人破產申請與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條例》施行后,出臺的首個個人破產案件辦理的指引性文件,目的是規(guī)范個人破產申請與審查工作?!兑庖姟肥状蚊鞔_,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應當“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

  另外,根據(jù)《意見》要求,從2022年6月1日起,申請個人破產都需先參加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下稱破產管理署)組織的申請前輔導并取得完成輔導的證明,方可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破產管理署早在《條例》施行同日就掛牌成立,是深圳市司法局下屬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管理監(jiān)督管理人履行職責、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辦理破產事務的協(xié)調機制等職責。

  破產管理署一位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將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同破產審判職能分離,符合政府、法院各司其職的定位,有利于加強辦理破產的“府院聯(lián)動”,也能提高辦理破產事務的專業(yè)化水平。

  破產管理署事務部一位工作人員介紹,每次輔導都會先集中講解30~40分鐘,再與申請人單獨面談。因申請人的年齡、債務情況等不同,單獨面談的時間也不同,通常在30~60分鐘。申請人關心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自己是否符合申請破產條件、通過個人破產是不是可以直接免債、申請破產后對自己的影響等。

  《中國新聞周刊》從深圳破產法庭了解到,在2022年6月1日該輔導制度運行前,深圳中院收到的1172件破產申請中,清算申請846件,約占72%;重整申請254件,約占22%;和解申請72件,約占6%。而自該制度運行后至2023年2月,深圳中院收到的206件破產申請中,清算申請80件,約占39%;重整申請117件,約占57%;和解申請9件,約占4%。

  另一組數(shù)據(jù)也同樣顯示,重整案件已成為深圳個人破產案件的重點。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已審結的95件個人破產案件中,重整案件占87件,和解案件7件,清算案件僅1件。

  債權人的考量

  《條例》施行一段時間之后,破產法庭發(fā)現(xiàn),在個人破產申請中,債務人的債務構成十分多樣化,包括信用卡借款、小額貸借款、銀行貸款、民間借貸等。這其中,金融機構債權人人數(shù)占比85%以上、金融債權額占比90%以上,金融機構是個人破產程序的主要參與者。

  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資產保全部一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條例》施行后,涉及到該行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大多數(shù)債務人選擇的是破產重整程序。這對于債權人來說,意味著進入個破程序之后,銀行不再需要自己去追索債權,節(jié)省了很多時間成本。而從結果看,破產重整得到的受償率比清算程序高得多。

  在“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中,債務人梁文錦負債76萬,他申請個人破產重整。重整計劃草案顯示,在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的情況下,他將在3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債權人的受償率約89%。假如梁文錦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的受償率約為31%。最終,在債權人會議上,參會的9家債權人有8家對重整計劃草案投票贊成。

  此外,在破產和解案件中,債權人的自愿選擇權也比較大。在破產法庭受理的我國境內首宗破產和解案中,張院生在1999年為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與深圳發(fā)展銀行長城支行(現(xiàn)平安銀行深圳長城支行)簽訂183萬元的貸款合同,他和另外兩名擔保人一同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公司經營不善,未能還清貸款,2009年,張院生在深圳唯一住房被法院拍賣償債。自2019年5月起,他每月的退休金和高齡補貼(總計6000余元)只留下2200元最低生活保障,其余全要清償債務。

  2021年6月7日,76歲且患有多種老年基礎性疾病的張院生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和解申請。之后,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該申請,指定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該案管理人。

  該所律師宗士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張院生長期租住在深圳城中村,還曾被房東趕出過家門。管理人結合張院生的申報陳述一一走訪查實,認定他沒有虛假陳述。

  經管理人審查,扣除此前已經從張院生強制執(zhí)行到的財產110多萬元,張院生和另外兩名擔保人要承擔的債務還有約97萬元。2021年8月24日,在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提交和解協(xié)議草案,擬定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期為1個月,其間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約5.2萬元后,剩余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

  此案的債權人只有一家銀行。此前,宗士才多次找到債權人、平安銀行總行一位分管個人不良資產核銷業(yè)務的負責人溝通。宗士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位負責人起初對免去張院生債務后銀行面臨金融監(jiān)管和審計時存在不好解釋的顧慮。宗士才向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雖然深圳是試點,但法院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法律效力與企業(yè)破產的法律文書效力等同,都能經得起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管審計,可以作為不良資產核銷的依據(jù)。

  2021年9月22日,該行同意并通過了和解協(xié)議。同年10月8日,該案經深圳中院確認后裁定終結。同年11月,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張院生剩余未清償債務的責任。

  平安銀行深圳長城支行特殊資產管理事業(yè)部工作人員江耿明是張院生案經辦人,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張院生是一名孤寡老人,多次來過我們這里,態(tài)度很誠懇,反映他的實際困難,非常積極地面對債務,跟我們溝通。不像有些對銀行避而不見、甚至持有敵對態(tài)度的‘老賴’,我們也愿意為這種債務人讓步。”

  他稱,現(xiàn)在很多銀行面臨企業(yè)倒閉后人去樓空的陳年舊案,所以該行對個人破產案件以及個人債務的減免都非常審慎。但他們對張院生申請個人破產的做法并不反對,還曾建議他去法院和破產署咨詢。

  相較重整、和解兩種破產程序,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債權人無法得到較高受償率,也未能前期達成和解,因此,債權人的顧慮、異議也最多。

  在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中,2016年,呼某經營的公司倒閉,負債480多萬元。她賣掉了唯一的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用于還債,仍有140余萬元無力償還。

  2021年6月,她申請破產清算。法院查明,呼某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而她還需贍養(yǎng)老人,離婚后獨自撫養(yǎng)女兒。根據(jù)計算,在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之后,呼某每月的必要支出共計3787.5元,包括老人贍養(yǎng)費487.5元、女兒撫養(yǎng)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而呼某的現(xiàn)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她從事教育培訓行業(yè),月收入僅約5000元且不穩(wěn)定。法院宣告呼某破產之后,將進入免責考察期,考察期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在考察期內,呼某需接受管理人和破產管理署的監(jiān)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1000多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考察期結束后有望免除所有剩余債務。在考察期里,如果債權人、管理人、破產管理署或者社會公眾發(fā)現(xiàn)呼某存在破產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則不予免除其剩余未清償債務的責任,還需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呼某案破產管理人律師胡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該案是境內第一起個人破產清算案,當時債權人對《條例》和個人破產制度了解不多,為此他多次與債權人溝通。

  呼某的主要債權人是國有銀行。胡雋說,這筆債務對銀行來說,本身就是壞賬。不過,在這類案件中,國有銀行的態(tài)度一般比較謹慎,有的銀行不愿給予支持。

  深圳一家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現(xiàn)在銀行面臨的比較大的問題是,金融機構開展業(yè)務有合規(guī)要求,總行有內控考核管理體系。受現(xiàn)有管理制度約束,地方金融機構缺乏與個人債務清理配套的政策與處理權限,難以以彈性靈活的方式對個人債務展期、減免或豁免。

  不過,上述國有銀行工作人員說,遇到類似案件,銀行即便起訴追討欠款且訴訟成功,后續(xù)也可能遇到執(zhí)行難的問題,這筆欠款就成為一筆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未收款項,“從這個意義上,個人破產制度相當于為這類債務提供了高效、可預期的退出機制”。

  正因為債權人有著多重考量和制約,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個破案件中,如果債務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所有真實信息都向債權人展示了,債權人沒有充足依據(jù)反對,僅僅是不同意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法律也會對債權人進行負面評價。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權依法強制裁定。

  曹啟選也表示,在重整案件中,法院會根據(jù)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意見進行處理,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債務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即使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也會裁定批準。

  另外,個破制度實施兩年多來,金融機構在信用貸款發(fā)放審核和貸后風險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引發(fā)了各方關注。

  王欣新表示,實踐中因銀行的貸款、信用卡發(fā)放不慎,導致債務人財務混亂、債務纏身,相當于債權人對其損失也有責任。在深圳的個人破產申請中,有的債務人辦理了數(shù)十張信用卡,很早就出現(xiàn)了逾期情況,但仍然可以“借新還舊”加大債務窟窿。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破產法庭庭長方飛潮也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一些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不履行風控責任,把這項責任轉嫁給企業(yè)股東,簡單地讓股東個人簽字擔保,感覺一個兩個擔保人不夠,就找來五個十個擔保人,而對這些人是否有償還能力卻并不清楚。

  曹啟選認為,個破制度的推行,也將推動金融機構的信貸審核、風險管理等機制不斷完善。

  如何防止逃廢債

  2019年10月,曹啟選到深圳破產法庭工作,一到任就接到組織撰寫《條例》草案建議稿的任務。他聽到最多的質疑聲音就是“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被利用來逃廢債”。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副會長杜艷芝參與了深圳市人大組織的《條例》建議稿聽證會,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有一些銀行內部人士問她,《條例》實施后,逃債行為就合法化了嗎?

  杜艷芝說,外界對破產程序誤解太深,“如果不進入破產程序,債務人的財產、收支等情況得不到公開,逃廢債更容易。而一旦進入程序后,破產信息需要依法公開,反而成了避免逃廢債的最有效手段”。

  《條例》施行當日,深圳中院上線個人破產綜合應用“深破繭”系統(tǒng),建立了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全面登記錄入破產相關信息,并依法及時公開。曹啟選說,讓個人破產制度在陽光下運行,是對存在逃廢債意圖的債務人最大的壓力。

  事實上,確實有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被債權人“揭穿”,法院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債務人柯某某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xù)滿三年,其2021年申請個人破產重整??履衬撤Q其自2018年欠款10萬余元,近5年債務利滾利嚴重,根據(jù)債務人提交的債權債務清冊,截至其提出破產申請之日,債務人及其配偶共有債權人19家,債務合計78.8萬元。

  對于柯某某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招商銀行提出,債務人配偶名下有投資股票和期貨的記錄,2020年年初到2021年11月,股票賬戶轉出約30萬元,轉入19萬元,期貨交易賬戶轉出50余萬元,轉入60萬元,最后一筆于2021年1月21日股票賬戶轉入1000余元,但債務人未在申請書中對其或配偶的投資情況予以說明。對此,債務人配偶承認其分別于2016年、2020年開設股票及期貨賬戶。

  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債務人不僅要申報本人財產和財產權益,也要申報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法院對柯某某的破產申請進行聽證后,出席聽證會的多數(shù)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的重整申請和重整計劃草案表示反對。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未如實陳述借款用途和去向,債務人及其配偶均未主動披露金融投資等重要事項,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終該申請未被法院受理。

  曹啟選說,管理人有權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查詢債務人名下的銀行借款流水,從而查明債務人申報的財產等信息是否真實,“管理人可以依法查詢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前半年內與債權人的財產交易情況,查詢破產申請前兩年內其與近親屬的財產交易情況,債務人存在個別清償行為的,管理人依法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如果發(fā)現(xiàn)債務人存在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不當處分財產或財產性權益、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的,應認定該交易行為無效”。

  除了建立破產信息依法登記公開制度,為準確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等狀況,《條例》施行后,深圳中院、市破產管理署、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互動頻繁。

  破產管理署有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深圳多個職能部門的合作,能有效打通數(shù)據(jù)壁壘,便于各部門之間的數(shù)據(jù)對接,“比如民政局掌握一些家庭收入狀況,市場監(jiān)管局掌握一些企業(yè)經營情況。多部門合作后,我們能更快速、精準地核查申請人填報信息的準確性,也便于防范和打擊破產欺詐行為”。

  曹啟選說,申請個人破產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申請個人破產時要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其已按規(guī)定全面申報信息并提供材料,無不實信息、無故意瞞報、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即使債務人蒙混過關,甚至法院已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責任,之后不管過了多久,債權人、社會公眾發(fā)現(xiàn)債務人有破產欺詐行為,都可以依照《條例》向法院申請撤銷對債務人的免責裁定,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新聞周刊》從深圳中院了解到,《條例》施行后,確實有債務人因存在虛假陳述等行為被法院罰款。

  債務人閆某是一名主持人,2015年投資創(chuàng)業(yè),因項目失敗,背負260萬元債務無法清償。2021年7月,閆某申請個人破產,同年8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閆某的個人破產重整申請。

  管理人與閆某面談時,其自述商演收入為每年3萬元左右。此后,管理人通過梳理其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流水記錄,發(fā)現(xiàn)閆某近兩年的真實收入高于其所陳述。在證據(jù)面前,閆某不得不承認,其近兩年平均商演收入為7萬元。在管理人履職過程中,還發(fā)現(xiàn)閆某未主動向管理人報告收入。

  2021年10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決定書,對閆某違反《條例》的行為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不過,我國目前還存在個人破產欺詐刑事責任空白的問題,而深圳特區(qū)立法不具有調整刑事法律關系的權限。李曙光指出,今后《刑法》修正時,應明確自然人破產犯罪的相關罪名,加大對逃廢債的懲處力度。

  “不能急于求成”

  1986年,我國出臺了《企業(yè)破產法(試行)》。杜艷芝說,其在實操中主要是針對國企。真正進入市場化破產,是從2007年施行的《企業(yè)破產法》開始的。但因其中沒有提及個人破產內容,所以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

  李曙光說,當時法律界就曾提出在《企業(yè)破產法》中納入個人破產內容,但時機尚不成熟,缺少個人征信制度,金融體系不完善,而且那時很多人習慣用現(xiàn)金消費,查實資產比較困難。

  近年來,我國在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方面動作頻頻。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首次提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19年7月,國家發(fā)改委、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13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qū)的意見》,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

  近年來,法律界對個破制度盡快在國家層面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這種呼聲產生的一個原因是,由于《條例》僅限于特區(qū)立法,其存在法律效力問題。

  李曙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債務人如果沒有申報深圳以外其他城市的資產,深圳的個破管理人去查證時會面臨一定的阻力,“將來出臺全國層面的個破法律后,這些問題才會迎刃而解”。

  支持個破制度推行的法律界人士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是修改《企業(yè)破產法》時,將個破制度作為其中一個章節(jié)列入;還有一種意見是將個人破產制度單獨立法?!拔抑С智罢?,因為有部分個人負債是為企業(yè)擔保產生的,聯(lián)動破產能提升效率,節(jié)約成本?!倍牌G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曹啟選表示,我國國情復雜,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個人破產制度實施涉及不同的利益群體,影響大,要審慎探索,不可急于求成。即便是深圳試點,也有一些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地方。

  曹啟選說,從日常工作看,破產法庭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權力邊界仍不夠明確,這將影響職責的落實和工作效果。比如,《條例》規(guī)定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人履職責的職責,而在具體辦案中,管理人履職應受法院指導和監(jiān)督,并向法院報告工作。如果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為因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人履職的需要而要求管理人在辦案過程中將如何辦理案件、甚至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向其報告,這實際上會影響法院辦案工作,也會導致辦理破產成本增加、效率降低,還會出現(xiàn)泄露案件有關信息、人為干擾辦案等問題。“破產裁判權與行政權相分離很重要,希望深圳能帶個好頭,摸索出一種便捷公正高效的辦理破產模式?!?/p>

  深圳破產法庭現(xiàn)有11名員額法官,趙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從目前法庭審理的破產各類案件數(shù)量看,深圳破產法庭的審判力量比較緊張,尤其是個破作為新制度,許多事情需要深入思考,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糾偏,所以日常工作比較繁忙。

  另外,在個人破產案例中,債務人往往都已深陷債務,無力支付律師費,政府部門的援助資金方案目前尚未制定。所以,當前管理人暫無法獲得報酬,律所要為此墊付一筆資金。

  而對債務人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也尚在推動中。2023年6月,深圳破產法庭公布《關于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提到,在個人破產重整案中,債務人已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且法院準許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經債務人申請,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門出具誠信履約證明,推動債務人信用修復。

  不過,曹啟選說,深圳試點期間,征信管理部門對個人破產信用修復的規(guī)定尚屬空白。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并且裁定免責后,法院仍需要推動債務人信用修復,“這項工作需要征信管理部門和債權人等方面的支持”。

  除此之外,對債務人清償能力的評估工作也仍需大力推進。曹啟選說,在重整案件中,債務人如果愿意償還借款全部本金,重整計劃草案就能較快得到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因此,需要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能對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法院受理債務人的重整申請之后,就可以快速推進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成功率。

  目前深圳中院已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都是清償100%的借款本金,分期償還債務。

  而根據(jù)上述《工作指引》,這項工作由破產事務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審計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社區(qū)工作站等第三方單位或者人員參加,評估過程中債務人應當配合,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參加。

  曹啟選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終極價值在于破產拯救。債務人在達到法定破產條件前,往往已陷入經濟困境一段時間。法院只能在債務人申請破產后提供救濟措施,難以事前主動去施加影響。

  所以,很多國家建立了通過破產行政職能機構主導的破產風險監(jiān)測機制,并提前開展債務紓緩工作。如法國設立了獨立的過渡負債委員會,該機構負責甄別困境中的債務人,記錄他們的債務清償申請,開展破產程序前的庭外債務磋商機制,促進債權人、債務人等多方共贏局面。

  目前,深圳破產事務管理署還處于試點摸索階段,尚未開展破產風險監(jiān)測和前端債務紓困工作。“這項工作在全國層面推開個人破產制度時,會更有意義。建議相關部門充分調研,積極推動改革探索?!辈軉⑦x說。

  《中國新聞周刊》202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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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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