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二手車調低里程表
隨著二手車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很多車商或私人為了提高二手車價值鋌而走險,大幅降低車輛的真實行駛里程,有時甚至連專業(yè)的車輛檢測人員都很難鑒定調表車。這種“調表”現象在二手車交易中一直屢禁不止,帶給了消費者極大的困擾,也擾亂了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
近日,圍繞一起二手車商虛假宣傳車輛行駛里程,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與之交易的案件,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就做出了“退一賠三”賠償三倍購車款66萬元的認定,不過最終消費者一方主動將賠償金額降低到了5萬元。
里程表調少10萬公里
法院認定構成欺詐
2021年10月,消費者何先生與夏邑縣陽光二手車交易商行實際經營者劉某簽訂了一份《陽光二手車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約定何先生以22萬元價格購買黑色二手奧迪牌小型轎車一輛,車輛路碼表(公里數)按照現車上數據為準。
簽訂協(xié)議前,劉某在微信朋友圈宣傳該車“時表9萬多公里”,并且車輛里程表顯示也為9萬余公里。但當車輛過戶至何先生名下后,他在4S店保養(yǎng)時,發(fā)現路碼表被人為調少,經鑒定車輛實際行駛里程為197670公里,足足比宣傳中多出10萬公里,遂將二手車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三倍購車款66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經營者未盡到排除商品安全風險的義務,對車輛行駛里程進行虛假宣傳,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與之進行交易,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其行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應當進行三倍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何先生與夏邑縣陽光二手車交易商行簽訂的《陽光二手車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夏邑縣陽光二手車交易商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何先生購車款22萬元;同時,何先生將所購車輛退還給夏邑縣陽光二手車交易商行;夏邑縣陽光二手車交易商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何先生損失5萬元。
據業(yè)內專家表示,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在消費欺詐領域,尤其是二手車這種需要大量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才能甄別的產品,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二手車行作為專業(yè)的舊機動車輛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正確判斷舊車狀況的專業(yè)知識,能夠根據車輛的狀態(tài)判斷機動車的行駛里程,而且對欺詐故意這種主觀構成要件的證明遠比客觀構成要件的事實復雜得多。因此,在消費者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了產品存在瑕疵后,應當由經營者對其是否明知瑕疵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經營者未盡到排除消費者財產安全風險的義務,虛假宣傳,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與之進行交易,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不過專家也提示,在本案中雖然法院可以認定商家構成消費欺詐執(zhí)行“退一賠三”,但本著盡快解決問題的原則,如果商家無力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那就需要法院介入強制執(zhí)行,屆時消費者牽扯到的時間經歷就會比較久,不如在可接受的范圍內降低一些賠償,以達到盡早解決問題的目的。
調表車屢禁不止
消費者應提高防范意識
受到利益驅使,在二手車交易中,調表車屬于一個屢禁不止的現象,這時就需要消費者擦亮雙眼,提高防范意識。盡可能選擇正規(guī)交易市場中出售的二手車輛,與銷售者簽訂詳細的書面合同,明確車輛性能、實際里程、配置及車齡等信息,并仔細查驗車輛。購買車輛后,一旦發(fā)現車輛信息與合同不符,要及時保管購車時銷售者宣傳的有關證據,以及購車的有關票據、合同,以便維權使用,避免維權障礙。
另一方面,二手車銷售者也應當依法宣傳和銷售車輛,對所銷售二手車的真實車況切實負起責任,首先確保自己已經全面深入的了解二手車車輛信息,明確車源,對車輛進行詳細檢驗檢測,并如實告知消費者,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向消費者解釋可能存在歧義的條款,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避免因為不當宣傳構成欺詐,從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文/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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